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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11 09:44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浏览次数:

安徽协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43514Y1-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富民路

法定代表人:冯友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0830日、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位于芜湖思创实业集团,在由南向北的第1号厂房内建有两条喷塑线(喷涂大线、喷涂小线),检查时正在生产,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中UV光氧设备正在运行。经现场检查,该废气治理设施UV光氧设备内共有44UV灯管,其中35UV灯管无法正常工作。

2、根据《芜湖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件钣金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该公司热洁炉废气处理设施应配套“洗涤塔+光氧催化”处理设施,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热洁炉废气仅通过1台洗涤塔处理,未建光氧催化设施。

3、根据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单位废水总排口采样监测结果,你单位废水总排口废水pH9.12,超过《芜湖协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6000万件钣金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中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排放标准(pH执行6-9)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083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083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请你单位于 202091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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