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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11 09:45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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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781803751-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富民路583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松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0830日、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使用芜湖思创实业集团内由南向北第5号厂房东侧一单层厂房,建设一条酸洗生产线,检查时正在进行酸洗作业,该酸洗生产线超出2011年《年产3000万件钢丝网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2018年《年产3000万件钢丝网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报告》范围。

2、该酸洗生产线所在厂房部分窗户破损,现场无酸雾收集和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083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083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该酸洗生产线,待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报批、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三同时”验收手续后,方可正式投产。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 202093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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