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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16 09:46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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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63816905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龙江路8

法定代表人:山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09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1期厂房西侧废气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其中碱液喷淋塔中水箱为空置,水泵损坏未运行,碱液药剂桶为空置,药剂桶与喷淋塔间输送管道断裂;活性炭除臭罐内共有8组活性炭仓,其中6组见活性炭,2组未见活性炭。

以上事实有202095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202095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 202010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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