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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16 09:46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浏览次数:

安徽鑫科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2JN35U1-2

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南路21

法定代表人:陈锡龙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8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和执法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污水排放口(编号:W7012)废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总铜现场取样监测数据:19mg/L, 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2.0 mg/L)8.5;总锌现场取样监测数据:18.8mg/L, 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5.0 mg/L2.76倍。

2、利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2020829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99日、910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93日芜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芜环测[]字(200816)号》、现场照片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 2020101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