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城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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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芜湖市镜湖区赤铸山路70号19幢
法定代表人:岳雷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年9月6日、9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三条沥青炒拌线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的收集处理设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2、沥青炒拌站物料露天堆放,未开启雾炮,也未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堆场地面粉尘严重。
以上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 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20年10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