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监察 > 环境执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9-17 09:47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浏览次数:

芜湖城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28001445U

地址:芜湖市镜湖区赤铸山路7019

法定代表人:岳雷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096日、9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三条沥青炒拌线未配套安装挥发性有机物的收集处理设施,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直接排放。

2、沥青炒拌站物料露天堆放,未开启雾炮,也未采取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堆场地面粉尘严重。

以上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五项,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   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2010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拒不改正的,我局将责令停产整治。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