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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06 16:45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38

 

芜湖清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33002484R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军滩

法定代表人:钱芝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1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用于水泥预制管道生产的悬滚机和进料口,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1年4月21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21年5月2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