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36号
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25914L
地址: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白象村
法定代表人:许小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4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 2021年5月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