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保业务 > 环境监察 > 环境执法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06 16:44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36

 

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25914L

地址: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白象村

法定代表人:许小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4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工业固体废物沉淀池沉渣,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对周边环境产生污染。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 20215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