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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06 16:39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35

 

合肥易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P97N5N(1-1)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129号创智广场41605

法定代表人:王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14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办理夜间建筑施工许可手续,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资料和芜环测[]字(210406-1)号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 20215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