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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05-06 16:38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34

 

安徽省恒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6521738221-1

地址:芜湖市鸠江区澳然天成小区2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杨家银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326芜湖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项目海晏路站施工段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面漆喷涂作业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且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以上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立即改正并56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