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33号
芜湖大中机电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64218766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余学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年3月26日、3月30日、4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喷漆、浇灌环氧灌封料工序未在密闭空间中进行,并且喷漆、浇灌环氧灌封料、浸漆烘干工序均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要求贮存废油漆桶。
3、2021年3月30日,安徽水韵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单位雨水总排口进行取样,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为159mg/L、磷酸盐1.91mg/L,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一级0.59倍、2.82倍。
以上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AHSY-20210221)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请你单位于2021年5月14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