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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丨芜湖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替车检测”案

发布日期:2020-09-07 15:17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左大进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一)基本事实

2020617日,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芜湖市顺安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于202069日使用其他车辆替检车架号后六位为015419的车辆,并为车架号后六位015419的车辆出具车辆信息在用车检验(测)报告。




(二)调查取证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查看该企业环保检测区监控视频、尾气检测线工位机检测历史记录,发现了可疑检测车辆,随即调取相应的用车检测报告,反复查看与推敲,初步还原违法行为操作手法,对涉及的检验操作人员和企业检测线现场负责人员迅速开展调查询问,精准取证,进一步确认作案手法。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四)定性处罚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程序,于202093日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所得人民币0.018万元,并处罚款人民币30万元整。


二、典型意义


这是我市首例对车辆检测机构违规操作行为进行的立案查处,执法人员依靠认真严谨的工作态度及敏锐的办案嗅觉,在关注检验方法与标准的规范性的同时,高度重视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性,并通过处罚和约谈对违法企业起到警示作用,也为其他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敲响了警钟。本案的查办在全市的机动车检测机构乃至检验检测行业具有较大影响力,增强了我市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在履行机动车排放检测法定职责过程中的法律意识,提高了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有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检测市场环境,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机动车检测数据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零容忍,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进一步净化我市机动车环保检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