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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0-05-15 09:49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环境监察支队浏览次数:

芜湖绿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300268946

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大件路

法定代表人:晋庆春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接投诉举报,我局于202052日发现弋江区瀂港二窑一水塘边倾倒有固体废物,通过对倾倒人陶义富的询问,了解固体废物的源头为你单位,并于20205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20204月下旬、51日,你单位两次委托陶义富运输厂内渣土,结果你单位未采取防范工业固体废物流失的措施,造成陶义富误将生活污泥运出厂外,并分别倾倒在弋江区平山村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和弋江区瀂港二窑一水塘边。

以上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20612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