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82号
芜湖华众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262415
地址: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东区龙江路38号
法定代表人:陈云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于2021年7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工序正在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21年9月1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