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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2 16:09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82

 

芜湖华众汽车零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63262415

地址:芜湖鸠江经济开发区东区龙江路38

法定代表人:陈云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我局20217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注塑工序正在生产,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202191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

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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