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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1-22 16:09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81

 

安徽贾贾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MA2TFLBA82

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石塘社区银桥街26

法定代表人:贾能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1810对你单位位于鸠江区沈巷工业园内的建设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堆放未破碎的石料,未设置高于物料的围挡,未采取有效的覆盖措施。

以上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2021828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