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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1-12-28 09:00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芜环责改〔2021〕125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48920392N

地址:芜湖市三山区经济开发区春洲路2号

法定代表人:刘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2021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情况专项监督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环督函202152号)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9月2日14时26分至9月4日10时21分焦炉烟囱污染物排放期间,配套的自动监测设备擅自停用;自动监测设备停用超过24小时,未采用手工监测或安装使用备用仪器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在一个季度内,单台(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记为设备维护时段,累计超过30小时

以上有《芜湖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现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监督,请你单位于2021年1220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者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