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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5:56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29

 

安徽权恒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UQ2TH9E,法定代表人:王权,地址: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除托管区域外)楚江大道9号芜湖建筑科技产业园A1106-20号。

我局于2023127日对你单位负责的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权和你单位程佳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程佳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312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在负责的施工工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工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的位置情况;

4.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芜湖市弋江区新型产业园启动区三通一平工程项目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洪葵、袁松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将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的工程渣土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进行有效覆盖。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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