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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5:57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30

 

芜湖海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90114781C,法定代表人:骆素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清水街道清水社区301室。

我局于20231123日对你单位负责的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骆素珍和你单位张少伟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张少伟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1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在负责的施工工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工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的位置情况;

4.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2023年鸠江区新建小区9条配套道路建设工程项目(二标段)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赵加正、杨江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将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的工程渣土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进行有效覆盖。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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