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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5:58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31

 

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98961224H,法定代表人:孔炜,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永镇路16号。

我局于202312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16台注塑机和1条丝印、烘干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证明你单位的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孔炜和你单位笪夏凉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笪夏凉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2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2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注塑机工序和1条丝印、烘干线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均未开启使用的情况;

3.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17327日将企业名称由安徽苏立电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苏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

4.塑料制品制造项目环评部分页复印件、批复复印件、验收复印件各1份以及年产28万个发热盘和150万个奶泡杯生产线项目环评部分页面复印件、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生产项目已履行环评手续,注塑、丝印和烘干等工序产生废气需经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的情况;

5.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已履行排污登记手续的情况;

6.VOCs综合治理一厂一方案(2.0版)部分页面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有相关要求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昌海、黄鑫怡、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