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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5:59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32

 

安徽中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5704225638,法定代表人:徐华龙,地址:南陵县工山镇街道农贸市场楼上201-203室(申报承诺)。

我局于20231229日对你单位负责的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徐华龙和你单位鲁宏山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鲁宏山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2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2张,证明你单位在负责的施工工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工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的位置情况;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复印件1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联合体协议书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国际贸易创新产业园项目(一期)建设施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富、张勇、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将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的建筑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进行有效覆盖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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