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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02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35

 

安徽友腾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8NT74B5D,法定代表人:张晓银,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开发区龙山街道桥北工业园区双闸工业园区4栋。

根据2023年大气监督帮扶任务要求,我局于202311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喷漆房内正在进行喷涂作业,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引风机和喷淋塔之间的集气管道裂开,同时喷淋塔和UV光氧设施未开启使用;在喷漆房外进行补漆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补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烤漆房内正在进行烤漆作业,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

2.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晓银和你单位黄志宏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黄志宏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1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21月租赁了芜湖同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喷漆车间用于喷涂加工,检查时你单位在喷漆房外进行补漆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对补漆废气进行收集处理,进行喷漆作业时喷漆房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中引风机和喷淋塔之间的集气管道裂开,同时喷淋塔和UV光氧设施未开启使用,烤漆房内正在进行烤漆作业,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证明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单位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复印件4份、安徽柏枝新材料有限公司(卖方)送货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向安徽柏枝新材料有限公司购买油漆进行生产作业的情况;

4.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自202211日至20231231日租赁芜湖同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桥北工业园12号厂房,租赁厂房的用途为加工件喷涂及汽车零部件,机械模具加工等的情况;

5.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车间布局和喷漆房及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所在的位置情况;

6.芜湖同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年产300套焊装夹具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批复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芜湖同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及生产设备进行喷涂已履行环评相关手续的情况;

7.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登记表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昌海、汪忠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喷漆和烤漆作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照规定填报排污登记信息。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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