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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04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37

 

南陵金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998086080,法定代表人:周亮,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工山镇高岭村。

根据大气监督帮扶检查安排,我局于202311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检查时你单位正在进行浇铸作业,配套的移动收集罩未在浇铸工位上,配套的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使用,经调阅你单位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自有视频监控可回放时间(2023929日)起至20231111日,浇铸工序生产时,配套的移动收集罩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均未开启使用。

2.你单位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于202329日点火投入使用,并自2023210日后持续向发电厂供应煤气,但该项目至检查时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3.你单位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项目已于20232月点火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周亮和你单位王伟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王伟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11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铸造车间正在生产,工人正在进行浇铸作业,配套的移动收集罩未在浇铸工位上,活性炭吸附装置未开启,经调阅你单位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自有视频监控可回放时间(2023929日)起至20231111日,浇铸工序生产时,配套的移动收集罩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均未使用的情况,证明你单位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未验收,已于20232月投产使用的情况,证明你单位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负责人是邓启宏的情况;

3.202311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人是邓启宏的情况;

4.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各工序布局,铸造车间位置的情况;

5.20231112日影像资料2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铸造车间正在生产,浇铸工序配套的移动式收集罩和活性炭吸附装置未使用,自有视频监控可回放时间(2023929日)起至20231111日,浇铸工序生产时,配套的移动收集罩和活性炭吸附装置均未使用的情况;

6.20231112日现场照片证据5份,证明你单位高炉煤气于202329日通往发电厂,于2023210日后持续向发电厂供应煤气的情况;

7.《金龙机械铸造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1份、《关于南陵金龙铸造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该项目主要生产设备为25t/h高炉煤气锅炉且项目有污染物排放,批复要求该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的情况;

8.《煤气综合利用发电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17日与第三方单位签订了委托验收合同的情况;

9.《南陵金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连铸法铸造件及配套高炉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复印件1份、《关于南陵金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连铸法铸造件及配套高炉综合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南陵金龙机械铸造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连铸法铸造件及配套高炉综合技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浇铸工序有废气污染物产生以及需经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的情况;

10.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浇铸废气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以及25t/h高炉煤气锅炉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情况;

11.汪海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集团副总经理邓启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汪海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邓启宏的身份;

12.《关于汪海集团管理干部的任命通知》、《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邓启宏是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负责南陵金龙公司所有开发项目前期工作对接的情况;

13.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14.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吴光跃、秦如月、张丹枫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第一项行为;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上述第二项、第三项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2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