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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10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41

 

芜湖申意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73873205,法定代表人:李安,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飞阳产业园6#厂房。

我局于202312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现场检查时,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设施未开启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安和你单位杨圣付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杨圣付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2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焊接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未开启使用的情况;

3.202422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4台机器人用于设备更新换代,焊接工序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的情况;

4.《年产800万件汽车零部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要求焊接工序产生废气需经收集治理后外排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焊接工序在车间内的分布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黄鑫怡、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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