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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13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43

 

芜湖市皖南造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7885945369,法定代表人:查君铎,地址: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船舶基地洋灯浃口。

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工作安排,我局于2023年12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涂装、固化废气排放口1#(排放口编号DA001)配套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因湿氧测量模块故障导致2023年11月7日16时至11月14日16时期间的湿度、氧含量未正常监测;因空压机故障造成分析仪熄火,导致2023年11月9日21时至11月13日15时期间的非甲烷总烃未正常监测,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查君铎和你单位陆青松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陆青松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年12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份,证明你单位涂装、固化废气排放口1#(排放口编号DA001)配套安装了一套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因湿氧测量模块故障导致2023年11月7日16时至11月14日16时期间的湿度、氧含量未正常监测;因空压机故障造成分析仪熄火,导致2023年11月9日21时至11月13日15时期间非甲烷总烃未正常监测的情况;

3.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要求DA001排口(涂装、固化废气排气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连续监测系统用于监测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时需按规定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

4.涂装车间喷漆废气排放口(DA001)VOCs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DA001排口安装的一套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于2021年11月21日验收的情况;

5.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DA001排口安装的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比对情况;

6.涂装、固化废气排气口小时数据、分钟数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涂装、固化废气排气口自动监测设备的数据及故障情况;

7.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厂区的方位及布置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昌海、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加强对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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