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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14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44

 

芜湖市花中王砂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N01AM8E,投资人:陈时春,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长安社区。

我局于202312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场地内露天堆存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投资人陈时春的身份;

2.2023123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6份、2024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在场地内露天堆存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过磅单复印件、走货单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共7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及露天堆存砂石等的位置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赵加正、杨江、熊为琴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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