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46号
芜湖百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XJUTW2X,法定代表人:孙剑,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昌经济开发区中江路20号。
我局于2023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4月至2023年10月期间,配套安装的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你单位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剑和你单位赵志斌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赵志斌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年12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及验收情况,证明你单位自2023年3月被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后至2023年10月均未开展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情况;
3.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和总排口位置的情况;
4.《芜湖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部分页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现有项目环评部分页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复印件、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为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证明你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已验收,需要按照要求开展比对监测的情况;
5.自动监测设备日数据情况报表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及自动在线设备监测的情况;
6.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11月份、12月份已开展比对监测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吴光跃、王昌海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按照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