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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15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46

 

芜湖百福源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MA2XJUTW2X,法定代表人:孙剑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昌经济开发区中江路20

我局于20231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4月至202310月期间,配套安装的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符合《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你单位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剑和你单位赵志斌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赵志斌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情况、自动监测设备安装验收情况,证明你单位自20233月被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后至202310月均未开展水污染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的情况

3.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和总排口位置的情况

4.《芜湖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部分页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现有项目环评部分页复印件、环评批复复印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复印件、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为2023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证明你单位水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已验收,需要按照要求开展比对监测的情况;

5.自动监测设备日数据情况报表打印件1,证明你单位生产及自动在线设备监测的情况;

6.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2,证明你单位11月份12份已开展比对监测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吴光跃、王昌海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按照要求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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