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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19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47

 

安徽省蒲缘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UMJ2103,法定代表人:肖玉林,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家发镇永林村立新组7号。

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工作安排,我局于202312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需每半年对DA010DA011DA012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开展一次手工监测,需每季度对厂界颗粒物开展一次手工监测。但你单位实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其中2022年上半年未对DA010DA011DA012排放口的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2022年下半年和2023年上半年未对DA010DA011排放口的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2022年第2季度和2023年第2季度未对厂界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肖玉林和你单位肖玉蓉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肖玉蓉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21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规定,需每半年对DA010DA011DA012废气排放口的颗粒物开展一次手工监测,需每季度对厂界颗粒物开展一次手工监测。但你单位实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其中2022年上半年未对DA010DA011DA012排放口的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2022年下半年和2023年上半年未对DA010DA011排放口的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2022年第2季度和2023年第2季度未对厂界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

3.现场影响资料1份、现场照片3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以及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情况;

4.排污许可证副本部分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DA010DA011DA012排放口的颗粒物需半年手工监测一次、厂界颗粒物需每季度监测一次的情况;

5.2021年以来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2022年上半年未对DA010DA011DA012排放口的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2022年下半年和2023年上半年未对DA010DA011排放口的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2022年第2季度和2023年第2季度未对厂界颗粒物开展手工监测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生产场所所处的位置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昌海、黄鑫怡、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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