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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21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49

 

繁昌县瑞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692821933C,法定代表人:程家国,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峨山镇童坝村。

我局于20221215日、20233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并对你单位厂区东北角精矿沉淀池、厂区东北角尾矿沉淀池、厂区东南角沉淀池、厂区东南角脱水机沉淀池以及你单位厂区东侧备用水塘(沉淀澄清水池)和厂区西侧水塘(沉淀澄清水池)内废水进行采样检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GT-HJ-2303031)显示:你单位厂区东侧备用水塘(沉淀澄清水池)内铅浓度为0.03mg/L、锌浓度为0.02mg/L、锰浓度为1.77mg/L;你单位厂区西侧水塘(沉淀澄清水池)内铅浓度为0.02mg/L、锌浓度为0.02mg/L、锰浓度为1.79mg/L,上述两个水塘(沉淀澄清水池)均未采取防渗措施。

2023822日我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3127日我局收到芜湖市公安局繁昌分局的《反馈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该案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案件退回。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程家国和你单位罗发祥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罗发祥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212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现场视频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并将生产废水排至未采取防渗措施的两个沉淀澄清水池内的情况,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厂区东北角精矿沉淀池、厂区东北角尾矿沉淀池、厂区东南角沉淀池、厂区东南角脱水机沉淀池进行采样,罗发祥见证的情况;

3.20233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4份、采样记录表1份,证明证明我局对你单位厂区东侧备用水塘(沉淀澄清水池)和厂区西侧水塘(沉淀澄清水池)进行采样,罗发祥见证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单位生产布局以及采样点位的情况;

5.TFe红矿提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复印件、批复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所有选矿废水经沉淀澄清后全部循环使用不得外排的情况;

6.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T-HJ-2212024和报告编号:GT-HJ-23030312份,证明经检测,你单位厂区东侧备用水塘(沉淀澄清水池)内铅浓度为0.03mg/L、锌浓度为0.02mg/L、锰浓度为1.77mg/L;你单位厂区西侧水塘(沉淀澄清水池)内铅浓度为0.02mg/L、锌浓度为0.02mg/L、锰浓度为1.79mg/L的情况;

7.送达回证2份,证明我局收到2份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T-HJ-2212024和报告编号:GT-HJ-2303031)并已送达你单位的情况;

8.委托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各1份、检验员证复印件2份,证明检测单位的检测资质和检测能力范围以及采样人员资格的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杨阳和吴良云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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