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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23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50

 

芜湖鑫力橡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385949T,法定代表人:樊节群,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井山路19号。

根据大气监督帮扶工作安排,我局于202312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硫化成型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樊节群和你单位樊清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樊清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2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硫化成型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3.《汽车、工程机械制动元件橡胶密封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汽车工程机械制动元件橡胶密封件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页复印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硫化成型工序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硫化氢)及应配套建设活性炭治理设施的情况;

4.该公司橡胶制品工艺流程卡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硫化工序在车间内分布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昌海、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