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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24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51

 

中交建筑集团第九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MXL6656,法定代表人:魏海丰,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电子产业园综合楼六楼6011室。

我局于2023111日对你单位负责运营的G347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市区段)二标段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及钢筋加工场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G347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市区段)二标段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及钢筋加工场项目。

2.上述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魏海丰和你单位储滔滔、郭建强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储滔滔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营的G347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市区段)二标段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及钢筋加工场项目,现场已建设包括1座拌合站(1座料仓、1座搅拌楼、1座三级沉淀池)、2座钢筋加工车间以及梁板预制场的情况,证明检查时拌合站以及梁板预制场正在生产作业,现场未提供相关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

3.20231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22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3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营的G347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市区段)二标段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及钢筋加工场项目于20234月下旬开始建设,20237月底建设完成并投入生产,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但环评仍在编制中的情况,证明该项目直接负责人为郭建强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营的G347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市区段)二标段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及钢筋加工场项目所在方位的情况;

5.项目备案函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营的G347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市区段)二标段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及钢筋加工场项目的情况;

6.临时租用厂区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租用安徽新科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厂区2间闲置厂房,用于G347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市区段)二标段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及钢筋加工场项目钢筋场、拌合站、梁板预制场、试验室、生活区等建设使用的情况;

7.主要物资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营的G347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市区段)二标段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及钢筋加工场项目的生产情况;

8.资产评估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建设运营的G347通江大道快速化改造工程(市区段)二标段混凝土拌合站、预制梁场及钢筋加工场项目的总投资额情况;

9.《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0.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洋、周聪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