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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4-07 16:25来源:芜湖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52

 

芜湖鑫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8QKKCD1H,法定代表人:郭家勤,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火龙街道牌坊岭农贸市场内01102号。

我局于20231129日对你单位负责的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郭家勤和你单位刘雨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刘雨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311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20231129日、126日、1222日、122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20231129日现场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4.安徽瑞思特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刘燕来和该单位赵杰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赵杰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5.合同协议书复印件1份、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安徽智质智慧产业基地项目土石方工程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工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的位置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的袁松、查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将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的工程渣土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进行有效覆盖。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3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