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92号
芜湖枫宕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8N7BX19H,法定代表人:王贵,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弋江镇五班街102号。
我局于2024年2月27日开始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擅自将固废(离心成型工序产生的悬浊液)倾倒在三山区高安街道草山村委会枫宕王自然村西侧水塘内。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贵的身份。
2.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郑赛荣和该赵忠伟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赵忠伟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3.2024年2月2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在三山区高安街道草山村委会枫宕王自然村西侧水塘内倾倒大量灰白色物质,部分已固化的情况。
4.2024年2月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赵忠伟),证明你单位与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签订了水泥基胶结料浆(离心成型工序产生的悬浊液)外卖承包合同的情况。
5.2024年3月1日、3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王贵),证明自2023年1月1日起,你单位与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签订水泥基胶结料浆(离心成型工序产生的悬浊液)外卖承包合同,通过微信群联系运输并且向砖厂等建材公司出售,由于市场原因,你单位于2024年1月开始将部分悬浊液倾倒在三山区高安街道草山村委会枫宕王自然村西侧水塘内的情况。
6.2024年5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5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已完成高安街道草山村委会枫宕王自然村西侧水塘内悬浊液的清理处置工作以及相关处置费用的情况。
7.《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新建4条Φ300~Φ600mm管桩生产线、2条Φ800~Φ1400mm管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部分页复印件、《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新建两条管桩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变更报告》部分页复印件、企业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江苏省建材行业协会团体标准(T/JSJCXH3-2022)水泥基胶结料浆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单位所称的水泥基胶结料浆为离心成型工序产生的悬浊液,并非该单位原辅材料及产品的情况;
8.2023年、2024年《水泥基胶结料浆外卖承包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3年1月1日、2024年1月1日你单位与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签订水泥基胶结料浆外卖承包合同,由你单位自主处理的情况。
9.王贵手机余浆回收利用群聊天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AB、C、E、F、M车间存在余浆无法利用需要外卖的情况。
10.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系统记录单复印件、水泥基胶结料浆销售台账、水泥基胶结料浆过磅单、水泥基胶结料浆供应合同、安徽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复印件各1份,证明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8日,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出售了水泥基胶结料浆的情况。
11.账户应付款账款明细、应收账款明细、水泥基胶结料浆销售台账各1份,证明你单位与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下游购买单位的部分交易情况。
12.污水处理费用发票复印件、机械租赁费用发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完成高安街道草山村委会枫宕王自然村西侧水塘内悬浊液的清理处置工作以及相关处置费用的情况。
13.建华建材(安徽)有限公司离心成型工序甩出来的泥浆属性认定意见1份,证明该单位离心成型工序甩出来的泥浆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情况。
1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倾倒所在的位置情况。
1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6.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涛、雷佳玮、秦如月、汪忠武、张丹枫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妥善处置倾倒在三山区高安街道草山村委会枫宕王自然村西侧水塘内的水泥基胶结料浆。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