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 湖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皖芜环责改〔2024〕97号
芜湖市搏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790141704U,法定代表人:向陈平,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郭城行政村河东产业园1-1。
我局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向陈平和你单位俞冬莲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俞冬莲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2024年6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发泡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3.年产1000吨环保物流包装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批复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要求发泡工序产生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的情况。
4.微信记录截图、缴款记录截图打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电压负荷超容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发泡工序在车间内的分布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俊、黄鑫怡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