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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11 08:31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99

 

安徽省金璨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3MA2RNQH50A,法定代表人:方玉莲,地址:芜湖市南陵县许镇镇。

我局于20243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1,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方玉莲和你单位束晶银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束晶银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32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20246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喷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的喷淋塔+UV光解+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风机未运行的情况。

3.年产3000套家具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批复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要求喷漆工序产生废气应经收集处理后排放的情况。

4.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喷漆工序在车间内的分布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俊、黄鑫怡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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