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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11 08:33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00

 

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220611639A,法定代表人:刘晓强,地址: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4-6层。

我局于2024315日对鸠江区河清路宜邻中心项目施工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晓强和你单位马永强的身份。

2.20243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318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工程渣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区域的位置情况。

4.安徽枫鸣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寿军和该单位朱盛华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朱盛华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5.中标通知书截图1份、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鸠江区河清路宜邻中心项目建设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赵勇、杨江、熊为琴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将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的工程渣土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进行有效覆盖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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