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02号
芜湖市京桥精密智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68360788XJ,法定代表人:彭其周,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鸠江经济开发区二坝园区3号。
我局于2024年4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0年4月首次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后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至检查时你单位仍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信息变更填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彭其周和你单位杨克天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杨克天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4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6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4月首次进行排污许可登记,后企业的名称、建设项目、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等内容发生变动,至检查时你单位仍未进行排污许可登记信息变更填报的情况。
3.年产一千万件风轮风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1份、批复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环评记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为登记管理,废气处理设施为活性炭棉+活性炭装置以及执行的大气排放标准等情况。
4.企业名称变更自主申报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0年12月30日将名称由芜湖市伟华泡塑有限公司变更为芜湖市京桥精密智造有限公司的情况。
5.年产一千万件风轮风叶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1份、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3年11月18日通过整体验收,以及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情况。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首次进行的排污许可登记与现状均不符的情况。
7.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现场车间及废气排口位置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
9.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秦如月、张丹枫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依照规定变更排污许可登记信息。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芜湖市向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