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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11 08:37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03

 

安徽柔宇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3MA2WNPP88R,法定代表人:程衍伟,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芜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珩琅山路15号。

我局于20245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挤出工序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程衍伟和你单位王成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王成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5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202452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芜湖创科科技新材料有限公司1号厂房用于生产,检查时挤出工序正在生产,未按规定安装使用配套的二级活性炭处理设施的情况。

3.汽车配套精密挤出零部件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1份、审批意见复印件1份、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要求挤出工序产生废气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后排放的情况。

4.芜湖创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贾仁广和该单位汪淼的身份。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田顺梅、袁松、查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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