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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11 14:54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13

芜湖康特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51825914L,法定代表人:张国苹,地址:芜湖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高安街道白象村。

我局于202459日、5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厂区内北侧露天堆放黄砂和石子等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为证: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国苹和你单位李文军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李文军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5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59日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单位在厂区内北侧露天堆放黄砂和石子等物料,未设置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情况。

3.过磅单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从20243月份开始堆放黄砂和石子的情况。

4.年产8m3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1份、批复复印件1份、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的情况。

5.生产任务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露天堆放黄砂和石子的具体位置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涛、雷佳玮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采取措施减少内部物料堆存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排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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