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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11 14:55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14


安徽开沅生态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TP44C8T,法定代表人:张倩,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11号合肥探奥自动化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四楼整层。

我局自2024325日开始对无为市绿泉工业污水处理厂、朱家桥污水处理厂、繁昌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繁昌区城南污水处理厂、滨江污水处理厂污水在线设备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出具的部分比对监测报告疑似存在问题。根据这一线索,我局于20244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对无为市绿泉工业污水处理厂、朱家桥污水处理厂、繁昌区第二污水厂、繁昌区城南污水厂、滨江污水处理厂污水在线设备开展比对监测,后对比对监测数据进行挑选,并分别出具了编号为KY240202-16KY230914-4KY231023-5KY240108-4KY23921-6KY231026-7KY231118-2的比对监测报告。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二项篡改监测数据,系指利用某种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故意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正常开展,导致监测数据失真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十二)对原始数据进行不合理修约、取舍,或者有选择性评价监测数据、出具监测报告或者发布结果,以至评价结论失真的之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倩和你单位刘世增、聂旭初、王瑶瑶、李贝莎、江程斌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刘世增、聂旭初、王瑶瑶、李贝莎、江程斌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芜湖三峡水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授权委托书》4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牛迭海和该单位靳磊、吴兵、王哲、满进龙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靳磊、吴兵、王哲、满进龙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3.无为县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浩和该单位王晶晶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王晶晶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4.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6份、《授权委托书》5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储岳海和该单位赵雨、陈朝旭、王光阳、孙彬彬、伍吉园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赵雨、陈朝旭、王光阳、孙彬彬、伍吉园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5.20243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3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份、调查询问笔录6份、2024418日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无为市绿泉工业污水处理厂由无为县三峡水环境综合治理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朱家桥污水处理厂、繁昌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繁昌区城南污水处理厂、滨江污水处理厂由芜湖三峡水务有限公司运营,5家污水处理厂在线设备的运维单位均为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为5家污水处理厂污水在线设备开展比对监测;证明你单位202422日在无为市绿泉工业污水处理厂开展2月污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从5COD比对数据中挑选3组出具了编号为KY240202-16的比对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2023914日在朱家桥污水处理厂开展9月污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从6COD比对数据中挑选3组出具了编号为KY230914-4的比对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20231023日在朱家桥污水处理厂开展10月污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从6COD比对数据中挑选3组出具了编号为KY231023-5的比对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202418日在繁昌区第二污水处理厂开展1月污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从4COD比对数据中挑选3组出具了编号为KY240108-4的比对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2023921日在繁昌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开展9月污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从5COD比对数据中挑选3组,从3组总磷比对数据中挑选合格的1组出具了编号为KY23921-6的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20231026日在繁昌区城南污水处理厂开展10月污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从5COD比对数据中挑选3组出具了编号为KY231026-7的比对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20231118日在滨江污水处理厂开展11月污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过程中,从4COD比对数据中挑选合格的1组出具了编号为KY231118-2的比对监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实际负责人为江程斌的情况。

6.2024325日现场照片证据2份、2024326日现场照片证据11份,证明无为市绿泉工业污水处理厂、朱家桥污水处理厂、繁昌第二污水厂、繁昌城南污水厂、滨江污水厂污水在线设备的基本情况和进行比对监测时的在线数据情况。

7.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环境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委托你单位对芜湖三峡水务有限公司开展2023~2024年在线仪表运维及比对服务的情况。

8.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可以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情况。

9.组织架构图复印件1份,证明江程斌作为你单位总经理,对环境业务事宜负责的情况。

10.比对监测报告(编号:KY240202-16KY230914-4KY231023-5KY240108-4KY23921-6KY231026-7KY231118-2)1份、采样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对无为市绿泉工业污水处理厂、朱家桥污水处理厂、繁昌区第二污水处理厂、繁昌区城南污水处理厂、滨江污水处理厂开展比对监测的情况。

11.《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2.执法证复印件5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吴光跃、王昌海、秦如月、张丹枫、汪忠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严格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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