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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11 14:57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15


芜湖宝福仓铸造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3940292277,法定代表人:陈恩华,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繁阳镇繁阳名郡十一号楼社区用房3353室。

我局于2024617日、62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烘干工序和筛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旋风除尘器底部存在多处破损、水幕喷淋塔进水管道呈断开脱落状态、引风机前端管道破损)。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恩华和你单位江成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江成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6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617日现场照片4份、现场视频及视频截图1份、20247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烘干工序和筛分工序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中,旋风除尘器存在多处破损,水幕喷淋塔进水管破损脱落且无水,引风机前端管道破损的情况。

3.年产7万吨擦洗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批复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以及要求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情况。

4.20244月设备日常点检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对设备日常巡检及记录情况。

5.成品90筛分记录表(4-6月)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生产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生产场所所处的位置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8.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涛、雷佳玮、王蒙蒙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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