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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11 14:58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16

 

芜湖市祥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1843629A,法定代表人:蒋琦辉,地址: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山中路18号(申报承诺)。

我局于20243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条熔铝压铸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琦辉和你单位张志伟、简晓涛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张志伟、简晓涛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 3 7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证据1份、20243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5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2条熔铝压铸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情况。

4.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生产日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厂房、设备以及生产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熔炼工序以及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所处的位置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袁松和查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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