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16号
芜湖市祥鼎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51843629A,法定代表人:蒋琦辉,地址: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山中路18号(申报承诺)。
我局于2024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条熔铝压铸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蒋琦辉和你单位张志伟、简晓涛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张志伟、简晓涛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 年 3 月 7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证据1份、2024年3月1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5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2条熔铝压铸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活性炭+水喷淋设施未运行的情况。
3.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排污登记情况。
4.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生产日报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租赁厂房、设备以及生产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熔炼工序以及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所处的位置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袁松和查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