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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11 14:59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21


芜湖闳润现代农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8MA2N6A2W60,法定代表人:丁文生,地址:芜湖市三山区三山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北侧。

我局于20246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你单位1台压铸机、1台熔炉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风机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丁文生和你单位张帅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张帅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62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2份、202471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1台压铸机、1台熔炉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设施风机未运行的情况。

3.冷室压铸机生产制造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及其批复、验收意见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要求压铸、熔炼废气需经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收集处理后外排的情况。

4.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厂区布局的位置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涛、雷佳玮、王蒙蒙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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