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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09-11 15:00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22


安徽省芜宣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8NF2WE8K,法定代表人:何金武,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20号皖通大厦10楼。

我局于202464日对G50沪渝高速公路、G5011芜合高速公路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至芜湖枢纽段)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致使项目配套拌合站的生产废水外排。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何金武和你单位郑星辰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郑星辰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6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5份、现场照片4份、20246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61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照片1份,证明你单位是G50沪渝高速公路、G5011芜合高速公路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至芜湖枢纽段)项目的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落实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致使项目配套拌合站的生产废水外排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2份,证明你单位G50沪渝高速公路、G5011芜合高速公路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至芜湖枢纽段)项目配套拌合站生产废水外排的位置情况。

4.陕西裕固华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该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赖纪平和该单位杨芳明的身份,证明该单位确认了杨芳明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5.《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变更G50沪渝高速公路、G5011芜合高速公路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项目法人的批复》复印件1份,《G50沪渝高速公路、G5011芜合高速公路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土建工程WX-03标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中交第三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混凝土拌合2队劳务分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G50沪渝高速公路、G5011芜合高速公路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项目建设,G50 G5011芜宣段改扩建WX03标一号预制梁厂拌合站是该项目其中一部分的情况。

6.G50沪渝高速公路、G5011芜合高速公路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至芜湖枢纽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复印件1份、环评部分页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环评及批复中要求施工期间生产废水不得外排的情况。

7.安徽康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KDE240510)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G50沪渝高速公路、G5011芜合高速公路宣城至芜湖段改扩建工程(起点至芜湖枢纽段)项目配套拌合站外排污水进行了检测以及将检测报告送达给你单位的情况。

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9.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俊、许继冲、蒋志鹏、章宏、陈圣、黄鑫怡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按环评要求组织实施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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