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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10:29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33

 

北京城乡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2MADMM8395F,负责人:赵越陡,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赭山街道华强广场D2410室。

我局于202485日对你单位负责的镜湖区2224号宗地地块一(造船厂地块项目)代建小学项目工地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负责人赵越陡和你单位路静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路静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8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证明你单位在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建筑土方,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的情况。

3.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的施工工地所在位置的情况。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部分页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2224号宗地地块一(造船厂地块项目)代建小学项目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王晓静、晋心建、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将施工场地内露天堆存的建筑土方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进行有效覆盖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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