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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10:32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35

 

双钱集团(安徽)回力轮胎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63994608,法定代表人:章万友,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镇鸠江经济开发区二坝园区。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交办线索,我局于20246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1号炼胶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滤筒+滤袋除尘设施风机皮带断裂脱落,风机空转,废气管道进出口膨胀节处破损往外漏风。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万友和你单位吴君民、杨柏林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吴君民、杨柏林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6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照片9份、影像资料1份、2024719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现场检查时,你单位1号炼胶生产线正在生产,配套的滤筒+滤袋除尘设施风机皮带断裂脱落,风机空转,废气管道出进口膨胀节上存在破洞往外漏风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生产场所所处的位置情况。

4.年产1500万条高性能半钢丝子午线轮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页复印件、审批意见复印件、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各1,证明你单位现有项目已履行环评等手续,属于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以及要求配套建设的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5.证明函打印件1份,证明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4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赵勇、杨江、熊为琴、汪忠武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生产时应保证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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