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36号
芜湖大正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34876241XY,法定代表人:邹恩慧,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27号。
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交办问题,我局于2024年7月17日、8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经调阅视频监控及检测过程数据等材料,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年2月26日,你单位在对车牌号为皖B07495的柴油车辆进行加载减速法排放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可见烟度,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应判定该车辆排放检验不合格,但你单位仍为该车辆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024年1月22日、2024年3月14日,你单位在分别对车牌号为皖B19992以及皖B51558的柴油车辆进行自由加速法排放检测过程中均出现实测转速趋于恒值且异常偏高的情况,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相关规定,但你单位仍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4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邹恩慧和你单位陈宗源、刘必伟、曹洪军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陈宗源、刘必伟、曹洪军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经调阅视频监控,你单位2024年2月26日在对车牌号为皖B04795的机动车在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但你单位仍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以及收取检测费用的情况。
3.2024年7月1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经调阅视频监控及过程数据,你单位2024年1月22日、2024年3月14日在分别对车牌号为皖B19992以及皖B51558的机动车进行自由加速法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出现实测转速趋于恒值且异常偏高的情况,但你单位仍出具了检测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以及收取检测费用的情况。
4.车辆检测过程数据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22日、2024年3月14日在对车牌号为皖B19992以及皖B51558的机动车进行自由加速法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出现实测转速趋于恒值且异常偏高的情况。
5.视频证据3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2月26日在对车牌号为皖B04795的机动车进行尾气检测过程中出现明显冒黑烟现象;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22日、2024年3月14日在对车牌号为皖B19992以及皖B51558的机动车进行自由加速法尾气检测过程中均出现实测转速趋于恒值且异常偏高的情况。
6.检测收费公示表及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检测收费情况。
7.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场所所处的位置情况。
8.检测报告复印件3份,证明你单位给车牌号为皖B19992、皖B51558、皖B04795的三辆机动车分别出具了结果为合格的检测报告的情况。
9.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排放检验资质情况。
10.校准证书复印件4份,证明你单位现有振动转速分析仪均通过计量校准并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11.证明函复印件1份,证明相关工作人员信息情况。
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3.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蒋志鹏、汪洋、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