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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10:41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37

 

芜湖市天门轻质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91851265E,法定代表人:吴骏,地址: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桥北工业园红光路与永丰路交叉口东侧1号。

我局于20246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工业废渣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改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骏的身份。

2.20246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1#制砂车间内工业废渣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改建项目(水洗生产线)已建成投产,未提供验收手续的情况

3.202466日、2024628日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单位1#制砂车间内工业废渣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改建项目(水洗生产线)未办理验收,直接负责人是吴骏;证明你单位水洗生产线于20193月建设,201910月投产使用的情况。

4.现场勘查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各工序布局,生产车间位置的情况。

5.202466日现场视频1份、现场照片5份,证明你单位1#制砂车间内水洗生产线包括打铁机、制砂机、分级筛、摇床、压滤机等生产设备,检查时正在生产的情况。

6.工业废渣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环评部分页、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1#制砂车间内水洗生产线(打铁机、制砂机、分级筛、摇床、压滤机等生产设备)不在原环评范围内也未办理验收的情况。

7.生产设备购买合同和单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1#制砂车间内水洗生产线(打铁机、制砂机、分级筛、摇床、压滤机等生产设备)于20192月、3月购入的情况。

8.炉渣购买清单和砖块生产记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1#制砂车间内水洗生产线(打铁机、制砂机、分级筛、摇床、压滤机等生产设备)于20193月建设,201910月投入生产的情况。

9.工业废渣及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改建项目备案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项目立项情况。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11.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忠武、张丹枫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9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