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38号
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8NLKKA03,法定代表人:熊自强,地址: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北京路与大连路交口安徽检验检测科技园(质谷产业孵化基地二期)5#标准化厂房603室。
我局于2024年8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3年7月19日至7月20日,你单位对安徽江北污水一厂开展了7月份污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后从9组氨氮比对监测数据(6组不合格,3组合格)中挑选了3组合格的数据,出具了编号为CJ-202305007-3的检测报告;2023年12月25日,你单位对安徽江北污水一厂开展了12月份污水在线设备比对监测,后从5组比对监测数据(2组不合格,3组合格)中挑选了3组合格的数据,出具了编号为CJ-202305007-8的检测报告;2023年12月27日,你单位对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进行了采样,并于2024年1月1日后对样品进行了检测,但为满足检测时限要求,将检测时间修改为2023年12月29日,出具了编号为CJ-202305011-3的检测报告。根据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十项和第十二项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篡改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质量手册部分页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7份、授权委托书5份、情况说明1份、社保单位缴费明细复印件1份、逯瑞和谢岳峰辞职信、离职办理程序表、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熊自强和你单位王安安、蒋文跃、许彧、吴宗昊、逯瑞、刘子帅及其他已离职人员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王安安、蒋文跃、许彧、吴宗昊、刘子帅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华电水务芜湖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1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验收资料部分页复印件1份、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验收报告部分页复印件1份、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安徽江北污水一厂由华电水务芜湖有限公司运营,废水自动监测设备已验收,2023年5月22日至2024年5月21日期间委托你单位进行比对监测的情况。
3.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运维记录复印件1份,证明安徽江北污水一厂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由马鞍山市桓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责运维,授权运维工程师张顺负责生态环境事宜,张顺配合安徽江北污水一厂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比对情况。
4.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安环专员潘学良负责生态环境事宜的情况。
5.2024年8月14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季度自行检测由你单位负责,以及12月27日的采样情况。
6.2024年8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环境检测,熊自强为实验室最高管理者,编号CJ-202305011-3的检测报告中的采样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13时21分达到南陵,对芜湖舜富金属表面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区开展采样检测,2023年12月28日0时19分在繁昌区入住,12月28日前往来安县开展采样检测、12月29日继续于来安县开展采样检测、12月29日17时53分回到合肥的情况。
7.2024年8月15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熊自强),证明你单位主要从事环境检测,编号CJ-202305011-3的检测报告中的采集样品最快于2023年12月29日约18时送至公司,因担心样品过期,修改了非甲烷总烃检测时间的情况。
8.2024年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王安安),证明编号CJ-202305011-3的检测报告中非甲烷总烃的检测时间为2024年1月1日后,为保证样品时效性,将分析电脑时间改为12月29日的情况。
9.2024年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许彧),证明你单位的样品交接流程。
10.2024年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蒋文跃),证明你单位的实验室检测流程,因样品时效性,会更改检测电脑时间的情况。
11.2024年8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逯瑞),证明2023年12月27日下午采样人员达到南陵,对芜湖舜富金属表面涂装科技有限公司、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繁昌县中医医院新院区开展采样检测,12月28日前往来安县开展检测,12月29日傍晚回到合肥,约18时10分将废气样品放至公司冷藏室的情况。
12.2024年8月15日现场影像证据2份,证明你单位气相色谱电脑中的时间修改记录,以及企业为保证样品时效性,修改分析电脑时间的情况。
13.2024年8月15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你单位气相色谱电脑中存在修改时间的情况。
14.你单位单据报销复印件3份(含封面、道路通行费发票、住宿费发票、住宿费支付记录),证明编号CJ-202305011-3的检测报告中的采样人员于2023年12月27日13时21分达到南陵,2023年12月28日0时19分在繁昌区入住,12月28日前往来安县,当晚入住来安县,12月29日17时53分驾车回到合肥的情况。
15.编号CJ-202305011-3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明报告及原始记录中记录2023年12月27日采样人员对安徽舜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DA005、DA006两个排口的非甲烷总烃进行采样,2023年12月29日对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废气样品进行分析的情况。
16.2024年8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安徽江北污水一厂废水排口安装有水质自动监测设备,2023年7月19日至20日、12月25日、4月25日的三次比对均由安徽春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运维人员张顺配合的情况。
17.2024年8月2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张顺),证明2023年7月19日至20日,你单位比对时,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于14时40分开始连续测量标液均不合格,直至7月20日0时11分5mg/L的氨氮标液合格,之后连续测量1.5mg/L的氨氮标液,共做9组,仅3组合格;证明2023年12月25日你单位比对时,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测量1.5mg/L标液,13时24分、13时59分两组数据不合格;证明2024年4月25日,你单位比对时,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两次测量标液不合格之后进行了设备校准的情况。
18.2024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熊自强),证明CJ-202305007-3、CJ-202305007-8两份比对报告均存在测量多组氨氮标液,从中挑选合格数据的情况,CJ-202305007-12比对报告存在氨氮标液不合格后校准设备的情况。
19.2024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刘子帅),证明CJ-202305007-12比对报告存在氨氮标液不合格后校准设备的情况。
20.2024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许彧),证明CJ-202305007-8比对报告及原始记录中仅记录合格数据的情况。
21.2024年8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吴宗昊),证明你单位出具报告的核实流程。
22.2024年8月20日现场影像证据2段,证明安徽江北污水一厂排口氨氮水质分析仪中2023年7月19日的历史数据情况,以及运维人员和你单位采样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
23.2024年8月20日现场照片证据10份,证明安徽江北污水一厂排口自动监测安装情况、设备设置情况,以及排口氨氮水质分析仪2023年12月25日、4月25日的氨氮历史数据情况。
24.编号CJ-202305007-3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明2023年7月19日至20日你单位对安徽江北污水一厂在线设备的比对监测情况。
25.编号CJ-202305007-8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明2023年12月25日你单位对安徽江北污水一厂在线设备的比对监测情况。
26.编号CJ-202305007-12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证明2024年4月25日你单位对安徽江北污水一厂在线设备的比对监测情况。
27.检测报告对应照片复印件,证明2023年7月19日至20日、12月25日、2024年4月25日你单位对安徽江北污水一厂排口氨氮在线设备比对的设备数据情况,挑选的合格数据之间存在其他数据的情况。
28.《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29.执法证复印件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吴光跃、杨阳、王昌海、汪忠武、张丹枫、许永生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严格遵守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