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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10:45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40

 

富卓汽车内饰(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1055097J,法定代表人:沈洪良,地址: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凤鸣湖北路。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新型汽车座椅智能化自动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沈洪良和你单位江跃、冯嵩的身份,证明单位确认了江跃、冯嵩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9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视频1份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新型汽车座椅智能化自动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证明你单位上述项目直接负责人为冯嵩的情况

3.新型汽车座椅智能化自动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部分页、项目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新型汽车座椅智能化自动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发泡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应配套建设集气罩+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4.发泡车间生产日报表复印件22份,证明你单位新型汽车座椅智能化自动化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已投入生产的情况。

5.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发泡车间平面布局的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黄鑫怡、乔梦雅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改正上述行为,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过验收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