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芜环责改〔2024〕145号
芜湖雅歌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083656565N,法定代表人:李恩义,地址: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
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工作安排,我局于2024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印刷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呈敞开状态,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恩义和你单位李伯特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李伯特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年9月9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影像资料1份,证明检查时你单位印刷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呈敞开状态,配套的UV光氧+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印刷机及配套的环保设施所在位置情况。
4.包装纸箱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批复、验收意见复印件和排污许可证部分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印刷工序生产过程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应使用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排放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等情况;
6.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洋、郑杰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改正上述行为,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