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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16 10:50来源:市生态环境局作者:芜湖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浏览次数:

皖芜环责改〔2024148

 

芜湖强振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779082512M,法定代表人:戴其海,地址: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工业大道2598号。

我局于20247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检查时冷镦工序正在生产,车间大门呈敞开状态,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单位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戴其海和你单位苗宗文的身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苗宗文的代理权限、委托事项及委托期限等情况

2.202473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影像资料1202482调查询问笔录1照片证据22024829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单位环评手续、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等环保手续履行情况;证明检查时你单位车间大门敞开,多工位螺栓机正在生产,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证明单位冷镦车间内多工位螺栓机和螺母机分布情况。

4.汽车紧固件技术升级、质量提升、智能(绿色)制造及技术创新中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页复印件、批复复印件、验收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冷镦车间冷镦工序多工位螺栓机会产生非甲烷总烃等废气,应使用油雾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等情况。

5.购销合同部分页复印件、产品转序记录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设备购买转序产品等情况。

6.《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确认了受送达人基本信息告知事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情况

7.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汪俊、汪洋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之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日)改正上述行为,冷镦工序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芜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芜湖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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